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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庫恩茨有限公司 KUENZEL AWT GmBH 銷售條款

以下銷售條款為德文版本譯本,如中、德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www.kuenzel-awt.com上之原文為依歸. (原文可按此處查閱)

如果中版文本的任何部分有不清晰之處,應參照德文本。中文本不得翻譯成德文,以供比照或解釋德文本。

 

 

第1章 通則,適用範圍

(1) 本銷售條款和條件通則 (GTC) 適用於與客戶的所有業務關係 (以下稱“買方”)。如果買方為一個企業 (德國民法典(BGB)第14章),根據公法或公法的特別基金的成立的法人實體,則GTC應僅適用於買方本身。

(2) GTC應特別適用於為銷售和/或提供動產的合同 (以下稱:“貨物”),不論貨物均由我們自行製造或採購自分包商 (德國購買民法典第433,651章)。本GTC的現行版本,也適用於對同一買方的未來銷售和/或提供動產合同的一般約定,我們並沒有必要在每次情況下再次提及此通則; 本GTC一旦出現變更,我們當立即通知

買方。

(3) 應採用本銷售條款和條件通則 (GTC)。如果獲我們明確同意其適用程度,買方銷售條款和條件通則中的各項差異,相違背或補充只能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此項同意要求必須在任何情況下適用,例如同樣適用我們對買方售條款和條件通則 (GTC) 具有的知識,我們毫無保留地對其進行交付的情況。

(4) 根據具體情況逐案 (包括抵押協議,修改和補充的) 與買方單獨建立的協議,應當​​在任何情況下優先於本銷售條款和條件通則 (GTC)。書面合同或我方書面確認將是此類協議的決定性內容。

(5) 合同訂立後,買方向我們作出的有關法律聲明 (例如最後期限的設定,缺陷通知,取消或減少的聲明)應以書面形式方為有效。

(6) 任何引用法定條例的申請應僅適用於解釋目的。只要不直接改變或明確排除本銷售條款和條件通則 (GTC),法定條例也適用沒有引用解釋。

 

第2章 訂立合同

(1) 我們的報價有可能發生變化和不具有約束力。同樣適用於我們業已向買方提供的目錄,技術文件 (如圖紙,計劃,計算,成本估計,所引用德國工業標準DIN),其他有關產品說明或文檔- 也涵括電子形式 - 我們對此保留所有權和版權。

(2) 買方的貨物訂單應被視作具有約束力的合同報價。除非在訂單中規定,否則在收到8週內我們有權接受該合同要約。

(3) 承約須以書面形式表面 (例如,通過訂單確認書) 或向買方交付貨物。

 

 

第3章 交付期限,延遲交付

(1) 交付期限應單獨約定或者由我們承約訂單以表明。符合我方交付期限應先決條件為,即締約雙方之間的所有商業和技術問題已得到澄清,以及買方已經履行

其現行所以的所有義務,如完成首付。如果達不到此狀況,交付期限應適當延長。將不適用於因我們責任導致的延誤。

(2) 所規定的交付期限應符合我們自己受制於在適當的時間提供正確的貨物。

(3) 對於我們無法遵守約訂期限,我們概不負責 (相關服務無法提供),我們將於此立即通知買方,並在同一時間,通知新的預計交付期。如在新的交付期限內依然沒有可用服務的情況下,我們有權撤銷全部或部分合同; 已經由買方支付任何代價,我們將立即退還。這一規定應特別包括貨物對自己的後期供應的情況下所指

的服務的非可用性,前提是我們已經總結出一致對沖交易,即我們或我們的供應商,可以負責的延誤或,在個別情況下,我們沒有義務採購的貨物。

(4) 延遲交付的發生應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不過,提醒買方應在任何情況下是必需的。

(5) 如果發運或接受交付延遲為客戶責任,買方須承擔延遲所產生的費用,由發運或接受準備通知後一個月開始計算。

(6) 如果不遵守交付期限是如因不可抗力,勞資糾紛或超出我們應有控制其他事件所造成,交付期限應適當延長。我們將盡快通知客戶此種情況開始和終結。

(7) 買方根據本銷售條款和條件通則 (GTC) 第8章獲得的權利以及我們的法定權利尤其是排除履行義務 (例如不可能或勉強履行和/或隨後履行) 應不受影響。

 

第4章 交付,風險轉移,驗收,延遲驗收

(1) 交付為出廠價,也是履行地點。當買方要求下,貨物送交其他地方目的地 (銷售裝運) 的的費用由買方承擔。除非另有約定,我們有權自行決定交付模式 (尤其是承運人,付運路線,包裝)。

(2) 貨物意外滅失及貨物出現惡化的風險,最遲在交付貨物時轉移至買方。在銷售裝運的情況,貨物意外滅失和貨物出現惡化的風險以及延誤的風險轉移應在貨物交給承運人,貨運代理或指定實施運送任何其他人員或機構。至於接受業已確定的商定,應是決定性的風險轉移。在同意驗收的情況下,德國法律對工作和服務合同法定條例應在所有其他方面據此適用。如果買方在驗收,交付或延遲驗收應被視為業已送達。

(3) 如果買方在驗收延遲的情況下,不履行合作的行為,或者交貨延遲,是由買方負責其他原因,我們應有權因上述情況導致的損害賠償包括額外開支(如倉儲

費用)要求賠償。為此,我們將收取一次性補償金額每個日曆日為1%的貨物淨值,與交貨期限開始計或- 如沒有交貨期限的 – 裝運準備就緒的通知。

更高的損害,我們的法定補償申索 (尤其是以額外開支,合理補償,終止) 不受此影響;然而,一筆折抵進一步的貨幣索賠。買方有權證明我們完全沒有受到損害

的或者損害遠低於上述的總額。

 

第5章 價格和付款條件

(1) 除非在個別情況下另有約定外,我們合同簽訂時有效的目前價格適用,出廠價加上法定增值稅。

a.對於歐盟內交貨,買方應在約定交貨日期之前適當的時候提供其增值稅識別號以佐證其免稅。在未及時提供充分信息時,我們將​​保留按適用的法定額度加收增值稅的權利。

b.對於歐盟以外的交貨,如果買方沒有相應的交付期一個月內為我們提供出口許可證,我們有權按適用的法定額度加收增值稅。

(2) 如屬銷售裝運情況(第4章,第1節)買方應承擔倉庫交貨的輸運成本,以及買方要求的任何運輸保險費用。任何關稅,費用,稅金及其他公共會費,應由買方承擔。運輸包裝,並按照包裝條例其他所有的包裝是不可回收;它應成為買方的財產,除了托盤。

(3) 購買價格為到期收到發票和交付或接受貨物後應立即支付。在以超過200.00歐元的交貨值合同的情況下,我們有權要求首付金額為購買價格的50%以上。首付應於開具發票7天內的支付。

(4) 在支付上述期限屆滿後,買方應被視作支付違約。支付違約時,買方應有義務按各自的法定違約利息率支付貨款利息​​。我們將保留因延誤所造成的損失主張

進一步索賠的權利。針對商家,我們就截止日期 (德國商法 (HGB) 第353章) 後的付款索賠商業利率不受影響。

(5) 買方僅有抵銷權或保留的權利,如其索賠是無可爭議的或由終審判決裁定的。如果在交貨出現瑕疵的情況下,買方的相對權利,特別是根據本銷售條款和條件通則 (GTC) 第7章 6節2句,將不受影響。

(6) 如果在合同簽訂後,因買方的部分履行能力缺失使購買價變得明顯格處於危險 (例如通過請求開啟破產程序) ,我們有權 - 按照法律規定 - 拒絕履行,如果適用在設定最後期限 (德國民法典第321章) 後就合同撤約。在據樣製造合同,(定做物品) 的情況下,我們有權宣告我們立即作合同撤約;關於設定最後期限的可分配法定條例應不受影響。

(7) 不接受匯票。

 

第6章 保留所有權

(1) 我們對出售貨物將保留所有權,直到採購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當前和未來債權,以及當前業務關係 (擔保債權) 業已全部支付。

(2) 在此擔保債權完成支付之前,保留所有權的貨物,不得質押,也不得以被擔保給第三方的方式進行分配。當且第三方獲取或扣押屬於我們的貨物,買方有義務立即書面通知我們。

(3) 如果買方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違背了合同義務,特別是在不支付應有的購買價之情況下,我們將 - 按照法律規定 - 有權撤銷合同和/或要求繳回保留所有權的

貨物。繳回貨物的主張,不得同時包括合同撤約的聲明;我們應僅有權要求貨物的繳回,並保留撤銷合同的權利。如果買方不支付到期貨款,在已經向買方設定合理的支付條件而不得要領或根據法律規定最後期限的設定是可有可無,我們始有權主張這些權利。

(4) 買方啟動破產程序的要求立即構成授權我們從合同撤約,並要求將交付貨物立即返回。

(5) 所有權移交之前貨物被扣押或第三方其他干預措施的情況下,買方應立即書面通知我們。如果第三方是無法償還我們任何其他法律補救辦法,任何額外的司法費用和/或成功的第三方程序或成本費用,締約方有義務賠償我們因此而招致的損失。

(6) 買方有權轉售和/或處理正常經營活動範圍內保留所有權的貨物。在這種情況下,下列規定還應適用。

a. 所有權保留應延伸至由加工所產生的所有產品的全部價值,混合或我們的商品組合,由此,我們應被視為是製造商。如果第三方的所有權仍然有效加工的情況下,用自己的產品混合或組合,我們將按比例保留在加工,混合或組合貨品新生產商品的發票金額共同所有權。在所有其他方面,同樣的規定應適用於所得到

的產品作為適用於交付貨物保留所有權。

b. 因轉售貨物或產品所產生對抗第三方的任何索賠要求,應就此和現時的由買方以擔保方式轉讓給我們,依照前款所述全額或共同所有權的我們應佔份額。我們應當接受轉讓。在第2款所述買方的義務,也應適用於轉讓的債權。

c. 我們和買方應被授權討債。只要買方滿足向我付款義務,並非付款違約,未啟動破產程序,也沒有任何其他缺乏履行能力,我們保證避免收集債務。否則,

我們有權要求買方通知我們該轉讓的債權和債務人,他應向我們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收集索賠文件,他已通知債務人 (轉讓的第三方)。

d. 如果擔保現價值超過了我們的索賠要求10%,我們應當在買方的要求,釋放我們所選的擔保。

 

第7章 保修

(1) 除非在以下另有約定,在法定規定應適用於買方的權利之材料缺陷和權益缺陷 (包括錯裝,短裝,以及裝配不當或錯誤裝配) 的情況下。最終交付貨物到消費者 (供應商追索根據§§德國民法典第478,479章) 其特殊法律規定應保持在任何情況下不受影響。

(2) 我們對缺陷責任的依據應是該協議簽訂於商品的質量結構。就個別合同所有產品說明應被視為是對商品的質量結構的協議;產品說明無論源自買家,製造商或

從我們自己,均無區別。

(3) 習慣或技術上不可避免的質量,顏色,重量或設計之偏差應被排除投訴。

(4) 至於質量結構尚未商定,相關法律規定將被採用於評估一個缺陷是否存在 (德國民法典 第434章1節2和3句)。然而,我們對製造商或其他第三方作出的公開聲明 (例如廣告語句) 不承擔任何責任。

(5) 對買方的部件缺陷之任何索賠應先假定他已遵守其法定義務作審查並給予缺陷通知 (德國商法第377,381章)。當缺陷檢查中或之後發現的情況下,我們立即

以書面形式通知。該通知如果在一周內作出應被視為立即作出。無論這一義務審查並給予缺陷通知後,買方應有義務在發貨兩週內書面報告任何明顯的缺陷 (包括錯裝和短裝) 。如果買方未能實現適當的檢查和/或缺陷的通知,我們對其中尚未申報的缺陷將除免責任。

(6) 在已交付的物品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我們有權選擇我們是否通過消除缺陷 (後續改進的技術) ,或通過提供無缺陷的物品 (替代交貨) 提供後續履行。我們按照

法律規定拒絕後續履行的權利將不受影響。

(7) 本公司有權因應買方到期貨款的支付狀況實施後續履行。但是買方有權因缺陷的部分保留合理比例的部分採買價格。

(8) 買方應有義務給予我們必要的時間和機會,以實現應提供的後續履行;特別是,交出被拒貨物進行檢查目的。在替代交貨的情況下,買方應按照法律規定,推回有缺陷的物品。在最初,如相關物品不是我們作原始的裝配,後續履行,不包括拆卸,也不是有缺陷的物品的重裝。

(9) 在該缺陷實際存在的情況下,我們應承擔所有必要的檢查和後續履行的目的開支,特別是運輸,公路,勞動力和原材料成本 (不包:用於裝配和拆卸成本)。

但是,如果買方對缺陷補救的請求被證明是不合理的話,我們有權要求從買方補還發生的費用。

(10) 如果後續履行發生故障或由買方設定的後續履行最後期限已過而不得要領,或這樣最後期限的設定根據法律規定可有可無的,買方有權就合同撤約或降低

採購價格。但是在細微瑕疵的情況下,買方無權就合同撤約。

(11) 賠償損失或對買方的部分浪費支出補償應僅限於根據第8章,否則須被排除。

(12) 由買方或第三方不適合或使用不當,安裝不正確或投入服務,自然磨損,不正確或疏忽操作,維護不當,不合適的操作材料,化工,電化學或電氣影響,

在某種程度上,同樣不能歸咎於我們,均不提供保修。

(13) 如果買方或第三方進行不恰當的維修,我們將不會對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承擔責任。同樣應適用於未經供應商的事先約定對交貨物品所做的任何修改。

 

第8章 其他責任

(1) 除本銷售條款和條件通則 (GTC) 包括下列規定和另有規定外,我們將根據違反合同和非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承擔相關法律規定責任。

(2) 不考慮法律依據,我們將僅對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在一般過失的情況下,我們只負責賠償

a)導致生命,身體或健康受傷的損害,

b)由違反重大合同義務的造成的損害 (正確執行合同基本義務的全部履行,作為合同夥伴經常依賴和可以依賴)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責任應僅限於可預見的,通常發生的損害。

(3) 第2章所述的有限責任。因為我們有欺詐的隱瞞相關缺陷或提供的商品的質量結構保證。同樣應適用於買方根據德國產品責任法 (ProdHaftG) 索賠部分。

(4) 在違約責任是不能歸因於有缺陷的情況下,買方僅有權從撤銷或終止合同,如果我們有責任這種失職。對買方部分終止 (特別根據德國民法典第651,649章) 的不受限制權利將被排除。此外,法律規定和法律後果應當適用。

 

第9章 時效

(1)通過從德國民法典第438章1節3,從材料缺陷和權益缺失而引起的索賠,一般時效期間應是1年從交貨期計,如約定驗收,時效期限始於驗收。

(2) 但是,如果貨物當中有建築,根據其使用習慣,已經被用於建築,並已引起了欠妥 (建材),他時效期間應從交貨5年依照法定監管 (德國民法典第438章1節2) 

特別法律規定關於對第三方做出購買的物品交出索賠 (德國民法典第438章1 1節),對供應商的欺詐意圖 (德國民法典第438章3節),和供應商追索債權的交付最終消費者的情況下 (德國民法典第479章),也將保持不變。

(3) 因此,所售商品的法律下,上述效期應適用於合同和非合同賠償損失的基礎上對貨物的缺陷買家的一部分,除非定期的法定時效期限的應用 (德國民法典第195,199章) 會導致在個別情況下,更短的時效期。根據德國產品責任法的時效期應保持在任何情況下不受影響。在其他方面,對買方的部分損失的任何索賠,據此,第8章,全由法定的時效期間的規定。

 

第10章 適用法律和司法管轄

(1) 本銷售條款和條件通則 (GTC) 以及我們和買方之間的所有法律關係,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法律管轄,排除國際統一法,特別是排除聯合國公約關於合同國際貨物銷售 (CISG)。先決條件和保留所有權的影響,據此,第6章須受制於適用的法律,如果根據法律,選擇有利於德國法律是不予受理或無效。

(2) 如果買方是德國商法典 (HGB) 中所指的企業經營者的情況下,根據公法法則或者專項基金的法律實體, 合同關係產生所有直接或間接糾紛的司法管轄地 - 包括國際 - 應專屬在霍夫/薩勒的地區法院。然而,我們也應有權在買方一般管轄權的地方採取法律行動。

地址

庫恩茨高端織造技術有限公司 

德國,明希貝格,

基爾興拉密茨爾街97號   D-95213    

        

電話: +49 9251 3081


傳真: +49 9251 3893

電郵: info@kuenzel-aw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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