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库恩茨有限公司 KUENZEL AWT GmBH 销售条款
以下销售条款为德文版本译本,如中、德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www.kuenzel-awt.com上之原文为依归。(原文可按此处查阅)。
如果中版文本的任何部分有不清晰之处,应参照德文本。中文本不得翻译成德文,以供比照或解释德文本。
第1章 通则,适用范围
(1)本销售条款和条件通则 (GTC) 适用於与客户的所有业务关系 (以下称“买方”) 。如果买方为一个企业 (德国民法典(BGB)第14章) ,根据公法或公法的特别基金的成立的法人实体,则GTC应仅适用於买方本身。
(2)GTC应特别适用於为销售和/或提供动产的合同 (以下称∶“货物”) ,不论货物均由我们自行制造或采购自分包商 (德国购买民法典第433,651章)。本GTC的现行版本,也适用於对同一买方的未来销售和/或提供动产合同的一般约定,我们并没有必要在每次情况下再次提及此通则; 本GTC一旦出现变更,我们当立即通知买方。
(3)应采用本销售条款和条件通则 (GTC)。如果获我们明确同意其适用程度,买方销售条款和条件通则中的各项差异,相违背或补充只能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此项同意要求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例如同样适用我们对买方售条款和条件通则 (GTC) 具有的知识,我们毫无保留地对其进行交付的情况。
(4)根据具体情况逐案 (包括抵押协议,修改和补充的) 与买方单独建立的协议,应当在任何情况下优先於本销售条款和条件通则 (GTC)。书面合同或我方书面确认将是此类协议的决定性内容。
(5)合同订立後,买方向我们作出的有关法律声明 (例如最後期限的设定,缺陷通知,取消或减少的声明) 应以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6)任何引用法定条例的申请应仅适用於解释目的。只要不直接改变或明确排除本销售条款和条件通则 (GTC),法定条例也适用没有引用解释。
第2章 订立合同
(
(1)我们的报价有可能发生变化和不具有约束力。同样适用於我们业已向买方提供的目录,技术文件 (如图纸,计划,计算,成本估计,所引用德国工业标准DIN) ,其他有关产品说明或文档- 也涵括电子形式 - 我们对此保留所有权和版权。
(2)买方的货物订单应被视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报价。除非在订单中规定,否则在收到8周内我们有权接受该合同要约。
(3)承约须以书面形式表面(例如,通过订单确认书)或向买方交付货物。
第3章 交付期限,延迟交付
(1)交付期限应单独约定或者由我们承约订单以表明。符合我方交付期限应先决条件为,即缔约双方之间的所有商业和技术问题已得到澄清,以及买方已经履行
其现行所以的所有义务,如完成首付。如果达不到此状况,交付期限应适当延长。将不适用於因我们责任导致的延误。
(2)所规定的交付期限应符合我们自己受制於在适当的时间提供正确的货物。
(3)对於我们无法遵守约订期限,我们概不负责 (相关服务无法提供),我们将於此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同一时间,通知新的预计交付期。如在新的交付期限内依然没有可用服务的情况下,我们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 已经由买方支付任何代价,我们将立即退还。这一规定应特别包括货物对自己的後期供应的情况下所指的服务的非可用性,前提是我们已经总结出一致对冲交易,即我们或我们的供应商,可以负责的延误或,在个别情况下,我们没有义务采购的货物。
(4)延迟交付的发生应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不过,提醒买方应在任何情况下是必需的。
(5)如果发运或接受交付延迟为客户责任,买方须承担延迟所产生的费用,由发运或接受准备通知後一个月开始计算。
(6)如果不遵守交付期限是如因不可抗力,劳资纠纷或超出我们应有控制其他事件所造成,交付期限应适当延长。我们将尽快通知客户此种情况开始和终结。
(7)买方根据本销售条款和条件通则 (GTC) 第8章获得的权利以及我们的法定权利尤其是排除履行义务 (例如不可能或勉强履行和/或随後履行) 应不受影响。
第4章 交付,风险转移,验收,延迟验收
(1)交付为出厂价,也是履行地点。当买方要求下,货物送交其他地方目的地 (销售装运) 的的费用由买方承担。除非另有约定,我们有权自行决定交付模式 (尤其
是承运人,付运路线,包装)。
(2)货物意外灭失及货物出现恶化的风险,最迟在交付货物时转移至买方。在销售装运的情况,货物意外灭失和货物出现恶化的风险以及延误的风险转移应在货物交给承运人,货运代理或指定实施运送任何其他人员或机构。至於接受业已确定的商定,应是决定性的风险转移。在同意验收的情况下,德国法律对工作和服务合同法定条例应在所有其他方面据此适用。如果买方在验收,交付或延迟验收应被视为业已送达。
(3)如果买方在验收延迟的情况下,不履行合作的行为,或者交货延迟,是由买方负责其他原因,我们应有权因上述情况导致的损害赔偿包括额外开支 (如仓储费用) 要求赔偿。为此,我们将收取一次性补偿金额每个日历日为1%的货物净值,与交货期限开始计或- 如没有交货期限的 ˉ 装运准备就绪的通知。
更高的损害,我们的法定补偿申索 (尤其是以额外开支,合理补偿,终止) 不受此影响;然而,一笔折抵进一步的货币索赔。买方有权证明我们完全没有受到损害
的或者损害远低於上述的总额。
第5章 价格和付款条件
(1)除非在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外,我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目前价格适用,出厂价加上法定增值税。
a.对於欧盟内交货,买方应在约定交货日期之前适当的时候提供其增值税识别号以佐证其免税。在未及时提供充分信息时,我们将保留按适用的法定额度加收增值税的权利。
b.对於欧盟以外的交货,如果买方没有相应的交付期一个月内为我们提供出口许可证,我们有权按适用的法定额度加收增值税。
(2)如属销售装运情况(第4章1节)买方应承担仓库交货的输运成本,以及买方要求的任何运输保险费用。任何关税,费用,税金及其他公共会费,应由买方
承担。运输包装,并按照包装条例其他所有的包装是不可回收;它应成为买方的财产,除了托盘。
(3)购买价格为到期收到发票和交付或接受货物後应立即支付。在以超过200.00欧元的交货值合同的情况下,我们有权要求首付金额为购买价格的50%以上。首付应於开具发票7天内的支付。
(4)在支付上述期限届满後,买方应被视作支付违约。支付违约时,买方应有义务按各自的法定违约利息率支付货款利息。我们将保留因延误所造成的损失主张
进一步索赔的权利。针对商家,我们就截止日期(德国商法(HGB)第353章)後的付款索赔商业利率不受影响。
(5)买方仅有抵销权或保留的权利,如其索赔是无可争议的或由终审判决裁定的。如果在交货出现瑕疵的情况下,买方的相对权利,特别是根据本销售条款和条件通则 (GTC) 第7章 6节2句,将不受影响。
(6)如果在合同签订後,因买方的部分履行能力缺失使购买价变得明显格处於危险 (例如通过请求开启破产程序),我们有权 - 按照法律规定 - 拒绝履行,如果适用
在设定最後期限 (德国民法典第321章) 後就合同撤约。在据样制造合同, (定做物品) 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宣告我们立即作合同撤约;关於设定最後期限的可分配法定条例应不受影响。
(7)不接受汇票。
第6章 保留所有权
(1)我们对出售货物将保留所有权,直到采购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当前和未来债权,以及当前业务关系 (担保债权) 业已全部支付。
(2)在此担保债权完成支付之前,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不得质押,也不得以被担保给第三方的方式进行分配。当且第三方获取或扣押属於我们的货物,买方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我们。
(3))如果买方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合同义务,特别是在不支付应有的购买价之情况下,我们将 - 按照法律规定 - 有权撤销合同和/或要求缴回保留所有权
的货物。缴回货物的主张,不得同时包括合同撤约的声明;我们应仅有权要求货物的缴回,并保留撤销合同的权利。如果买方不支付到期货款,在已经向买方设定合理的支付条件而不得要领或根据法律规定最後期限的设定是可有可无,我们始有权主张这些权利。
(4)买方启动破产程序的要求立即构成授权我们从合同撤约,并要求将交付货物立即返回。
(5)所有权移交之前货物被扣押或第三方其他干预措施的情况下,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我们。如果第三方是无法偿还我们任何其他法律补救办法,任何额外的司法费用和/或成功的第三方程序或成本费用,缔约方有义务赔偿我们因此而招致的损失。
(6)买方有权转售和/或处理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规定还应适用。
a. 所有权保留应延伸至由加工所产生的所有产品的全部价值,混合或我们的商品组合,由此,我们应被视为是制造商。如果第三方的所有权仍然有效加工的情况下,用自己的产品混合或组合,我们将按比例保留在加工,混合或组合货品新生产商品的发票金额共同所有权。在所有其他方面,同样的规定应适用於所得到
的产品作为适用於交付货物保留所有权。
b. 因转售货物或产品所产生对抗第三方的任何索赔要求,应就此和现时的由买方以担保方式转让给我们,依照前款所述全额或共同所有权的我们应占份额。我们应当接受转让。在第2款所述买方的义务,也应适用於转让的债权。
c. 我们和买方应被授权讨债。只要买方满足向我付款义务,并非付款违约,未启动破产程序,也没有任何其他缺乏履行能力,我们保证避免收集债务。否则,
我们有权要求买方通知我们该转让的债权和债务人,他应向我们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收集索赔文件,他已通知债务人 (转让的第三方)。
d. 如果担保现价值超过了我们的索赔要求10%,我们应当在买方的要求,释放我们所选的担保。
第7章 保修
(1)除非在以下另有约定,在法定规定应适用於买方的权利之材料缺陷和权益缺陷 (包括错装,短装,以及装配不当或错误装配) 的情况下。最终交付货物到消费者 (供应商追索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78,479章) 其特殊法律规定应保持在任何情况下不受影响。
(2)我们对缺陷责任的依据应是该协议签订於商品的质量结构。就个别合同所有产品说明应被视为是对商品的质量结构的协议;产品说明无论源自买家,制造商或
从我们自己,均无区别。
(3)习惯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质量,颜色,重量或设计之偏差应被排除投诉。
(4)至於质量结构尚未商定,相关法律规定将被采用於评估一个缺陷是否存在 (德国民法典 第434章1节2和3句)。然而,我们对制造商或其他第三方作出的公开
声明 (例如广告语句) 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买方的部件缺陷之任何索赔应先假定他已遵守其法定义务作审查并给予缺陷通知 (德国商法第377,381章)。当缺陷检查中或之後发现的情况下,我们立即
以书面形式通知。该通知如果在一周内作出应被视为立即作出。无论这一义务审查并给予缺陷通知後,买方应有义务在发货两周内书面报告任何明显的缺陷 (包括错装和短装) 。如果买方未能实现适当的检查和/或缺陷的通知,我们对其中尚未申报的缺陷将除免责任。
(6)在已交付的物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我们有权选择我们是否通过消除缺陷 (後续改进的技术),或通过提供无缺陷的物品 (替代交货) 提供後续履行。我们按照
法律规定拒绝後续履行的权利将不受影响。
(7)本公司有权因应买方到期货款的支付状况实施後续履行。但是买方有权因缺陷的部分保留合理比例的部分采买价格。
(8)买方应有义务给予我们必要的时间和机会,以实现应提供的後续履行;特别是,交出被拒货物进行检查目的。在替代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推回有缺陷的物品。在最初,如相关物品不是我们作原始的装配,後续履行,不包括拆卸,也不是有缺陷的物品的重装。
(9)在该缺陷实际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应承担所有必要的检查和後续履行的目的开支,特别是运输,公路,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 (不包∶用於装配和拆卸成本) 。
但是,如果买方对缺陷补救的请求被证明是不合理的话,我们有权要求从买方补还发生的费用。
(10)如果後续履行发生故障或由买方设定的後续履行最後期限已过而不得要领,或这样最後期限的设定根据法律规定可有可无的,买方有权就合同撤约或降低采购价格。但是在细微瑕疵的情况下,买方无权就合同撤约。
(11)赔偿损失或对买方的部分浪费支出补偿应仅限於根据第8章,否则须被排除。
(12)由买方或第三方不适合或使用不当,安装不正确或投入服务,自然磨损,不正确或疏忽操作,维护不当,不合适的操作材料,化工,电化学或电气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同样不能归咎於我们,均不提供保修。
(13)如果买方或第三方进行不恰当的维修,我们将不会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後果承担责任。同样应适用於未经供应商的事先约定对交货物品所做的任何修改。
第8章 其他责任
(1)除本销售条款和条件通则 (GTC) 包括下列规定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根据违反合同和非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关法律规定责任。
(2)不考虑法律依据,我们将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我们只负责赔偿
a)导致生命,身体或健康受伤的损害,
b)由违反重大合同义务的造成的损害 (正确执行合同基本义务的全部履行,作为合同夥伴经常依赖和可以依赖)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责任应仅限於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
(3)第2章所述的有限责任。因为我们有欺诈的隐瞒相关缺陷或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结构保证。同样应适用於买方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 (ProdHaftG) 索赔部分。
(4)在违约责任是不能归因於有缺陷的情况下,买方仅有权从撤销或终止合同,如果我们有责任这种失职。对买方部分终止 (特别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51,649章)
的不受限制权利将被排除。此外,法律规定和法律後果应当适用。
第9章 时效
(1)通过从德国民法典第438章1节3,从材料缺陷和权益缺失而引起的索赔,一般时效期间应是1年从交货期计,如约定验收,时效期限始於验收。
(2)但是,如果货物当中有建筑,根据其使用习惯,已经被用於建筑,并已引起了欠妥 (建材),他时效期间应从交货5年依照法定监管 (德国民法典第438章,1节2) 。特别法律规定关於对第三方做出购买的物品交出索赔 (德国民法典第438章1 1节),对供应商的欺诈意图 (德国民法典第438章3节),和供应商追索债权的交付最终消费者的情况下 (德国民法典第479章),也将保持不变。
(3)因此,所售商品的法律下,上述效期应适用於合同和非合同赔偿损失的基础上对货物的缺陷买家的一部分,除非定期的法定时效期限的应用 (德国民法典第195,199章) 会导致在个别情况下,更短的时效期。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的时效期应保持在任何情况下不受影响。在其他方面,对买方的部分损失的任何索赔,据此,第8章,全由法定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第10章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1)本销售条款和条件通则 (GTC) 以及我们和买方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管辖,排除国际统一法,特别是排除联合国公约关於合同国际货物销售 (CISG )。先决条件和保留所有权的影响,据此,第6章须受制於适用的法律,如果根据法律,选择有利於德国法律是不予受理或无效。
(2)如果买方是德国商法典 (HGB) 中所指的企业经营者的情况下,根据公法法则或者专项基金的法律实体, 合同关系产生所有直接或间接纠纷的司法管辖地 - 包括国际 - 应专属在霍夫/萨勒的地区法院。然而,我们也应有权在买方一般管辖权的地方采取法律行动。